政策宣传二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日期: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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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登
(一)政策规定:
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摘自平人社通[2019]34号)
(二)享受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享受(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待遇标准: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不得补缴往年在灵活就业期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在用人单位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OLlJyvPqBMtZgBhUxVV_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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